发布时间:2020-07-30 13:40:40 信息来源:Learn租赁保理 阅读次数: 次
本周案例——租赁
浩瀚(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皆悦文化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程长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19)沪0115民初13365号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12日,浩瀚租赁与皆悦文化签订《售后回租合同》,约定:皆悦文化为融通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将自己所拥有的、未设置质权或其他他项权利、不存在权利瑕疵的除署名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之外的著作权(作品类型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作者及原著作权人为皆悦文化、著作权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评估价值为1,460万元、转让地域范围全世界范围、协议转让价300万元)出售给浩瀚租赁,同时向浩瀚租赁以融资租赁形式回租使用。
同日,浩瀚租赁与皆悦文化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皆悦文化将上述作品及皆悦文化未来可能形成的一切新作品的,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之外的所有著作权财产权转让给浩瀚租赁,同时浩瀚租赁以融资租赁的形式许可给皆悦文化使用。浩瀚租赁支付融资款项,皆悦文化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项目正式起租。2016年8月16日,浩瀚租赁与皆悦文化就上述融资租赁办理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
后皆悦文化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浩瀚租赁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合同加速到期。
【法院观点】
以著作权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皆悦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合同》的性质应属于借贷合同,原告已履行其出借资金义务,被告皆悦文化传媒公司未归还原告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律师解读】
纯粹的知识产权能否作为租赁物?浦东法院在本案中给出了否定答复。而北京顺义法院(2019)京0113民初16168号判决书却给出了相反的结论,认为纯粹以著作权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福州鼓楼法院(2018)闽0102民初4564号判决书也持相同观点。不同法院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认识,其原因有二:1、法律法规未能明确知识产权是否是适格租赁物;2、不同地区的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政策不同。
从政府政策来看,国务院在《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指出,“加快重点领域融资租赁发展…拓宽文化产业投融资渠道”。《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9〕16号)明确,“试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融资租赁”。不同地区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认可和扶持程度存在差异,这会影响到当地法院对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的态度。
从法律法规层面来看,法律、行政法规未对租赁物范围进行限制,银保监会的相关文件对租赁物范围做出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由此可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则上将租赁物明确限制在固定资产内,但其第51条允许例外情形存在,保留了灵活解释和各地金融创新的空间。
因此在银保监会或相关法律法规有进一步解释前,知识产权能否作为租赁物各地政策不一,知识产权融资租赁存在被法院认定为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融资租赁公司需结合当地政策规划,做好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业务安排。
监管动态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十六章为保理合同。
【内容摘要】
第七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
【律师解读】
按照保理商是否需要承担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保理的业务模式可以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后可以要求原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保理融资款的业务模式。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明确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既可以向原债权人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那么保理商能否同时主张两种权利?民法典和现有的法律法规未对该问题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则存在正反两种观点。反对者认为保理商行使追索权的基础在于保理合同,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基础是底层合同,二者的权利基础不同,因此只能择一行使,并且允许保理商同时主张会构成重复受偿;而支持者认为有追索权保理的本意在于保理商避免承担应收账款坏账的风险,同时向二者主张权利符合这一业务模式的目的且具有合同依据,法院只需在判决中明确保理商的受偿范围即可避免重复受偿的情况出现。
目前,司法实践总体上支持保理商可以同时主张权利。最高院(2014)民二终字第271号判决书认为,“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的框架之下,当债务人不偿付债务时,保理商并不承担该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坏账风险,追索权的制度设计相当于由原债权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提供了担保…关于保理商只能择一主张权利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申6143号裁定书也持相同观点。